财产税(修订)法案 1965 年第 50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5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50 1965 年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于 .第 B 号通知 50 特此公布《物业税(修订)条例草案》,以供参考。它于 1965 年 12 月 13 日在议会中提出。非正式合并版本生效于财产税(修订)法案第 501965 号法案生效的非正式合并版本。第一次阅读于 1965 年 12 月 13 日。 1960 年财产税条例(1960 年第 72 号)。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从简称和开始生效的非正式合并版本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65 年财产税(修订)法案,并应196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 2 条的修订 5 2. 1960 年《财产税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 2 条现予以修订 (a) 删除年度的定义其中出现的价值并用以下年度价值代替,用于房屋或建筑物或土地或公寓,不是码头,码头,码头或登陆平台,是指可以合理地预期出租的总金额每年,房东支付维修、保险、维护或保养费用以及所有税款;并且,如用于码头、码头、码头或登陆平台,是指可以合理地预期每年出租的总金额,承租人支付保险、维护或保养维修的费用,但前提是( a) 在评估任何处所的年价值时,在该处所内或上面有任何机器用于以下目的或其中任何目的 (i) 制造任何物品或物品的一部分; (ii) 更改、修理、装饰或整理任何物品;或 (iii) 任何物品的改装销售,不应考虑由于此类机器的存在而赋予该处所增加的价值,并且对于从 3 起生效的非正式合并版本,此定义的机器目的包括蒸汽属于此类机械的发动机、锅炉和其他动力; (b) 在评估任何财产的年度价值时,该财产的年度价值应由首席评估员选择,被视为上文定义的年度价值或相当于每年 5 元利息的总和。 centum (i) 关于此类财产的估计价值,包括其上的建筑物(如果有的话); (ii) 该土地的估计价值,如同它是空地,没有在其上建造或正在建造建筑物;或(c) 在估算任何房屋的年度价值时,该房屋、建筑物、土地或房屋的年度土地或物业、建筑物的价值,应由首席评估员选择,指每年相当于总租金的年租给或许可给一个或多个占用者(视属何情况而定),并且在达到该年度等值时,首席评估员还可以考虑任何资本或定期支付或任何其他考虑(如果有的话),在首席评估员看来,也可能已获得报酬; (d) 如果土地被占用作为任何房屋或建筑物的附属物,但超过了经部长批准的审计长确定的数量,则这些多余的土地应被视为空地,年价值应单独计算从 4 开始生效的非正式合并版本的评估金额相当于此类土地估计价值 5% 的年利息;除该土地已被占用或可开发作建筑用途外,用于开发该土地作建筑用途所支出的任何款项,应在支出后五年内从该土地的估计改良价值中扣除; ; (b) 通过在其中出现的年度价值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定义的建筑物,是指在陆地上竖立的任何结构,包括任何房屋、小屋、棚屋或类似的屋顶围墙,无论用于人类居住或其他目的,以及包括任何船舶、码头、码头、码头、码头、登陆台、用于液体或固体、气体储存的地下或地上储罐,以及任何炼油厂; (c) 删除其中出现的合并基金和国库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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