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第 67 号就业法案条例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5年
就业条例条例 目录条例草案第 671965 号第一次阅读 1965 年 12 月 17 日 长标题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官员 4 申请工作许可证等 5 签发工作许可证等 6 登记册 7 终止雇佣在指定日期受雇的雇员和合同工等 8 禁止雇用没有工作许可证的雇员或合同工 9 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 10 工作许可证的保管等 11 工作许可证丢失 12 举证责任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发表于 1965 年 12 月 20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3 就业官员的权力 14 处罚 15 违反第 7 条的影响 16 法案的适用 17 条例 18 表格解释性声明 就业法案第 10 号公共资金支出条例671965 1965 年 12 月 17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新加坡的就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宜。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被引用为 1965 年《就业条例》,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的日期生效,委。解释二、本法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指定日期指本法实施之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65 年 12 月 20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专员指第 3 节中提到的就业专员;承包商是指与任何其他人签订合同以执行该其他人在该其他人的贸易或业务过程中或为该其他人的贸易或业务目的而承担的任何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的任何人;合同工是指以不超过每人 750 美元的工资或不时不时规定的其他金额寻求与承包商就业或被承包商提供就业或受雇于承包商的任何人由部长在公报中通过通知确定,包括在指定日期已受雇于承包商的任何人;雇员是指以不超过每人 750 美元或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的工资寻求雇主工作、被雇主提供工作或受雇于雇主的任何人由部长在宪报上发布通知,包括在指定日期已受雇于雇主的任何人;雇主是指雇用雇员的任何人;就业主任是指专员,包括副就业专员、任何助理就业专员及根据第 3 条获委任为就业主任的任何人;工资是指支付给雇员或合同工的所有货币报酬,但不包括以下 (a) (b) (c) 通过加班、奖金或佣金支付的额外款项;旅行、食物或住房津贴;支付给雇员或合同工的任何款项,以支付他因工作的特殊、不寻常或危险性质而招致的特殊费用; (d) 雇主或承包商向任何养老基金或公积金支付的任何供款; (e) 出院或退休时应付的酬金;工作许可证指根据第 5 条签发的工作许可证。...
1965 年第 67 号就业法案条例pdf预览版
1965 年第 67 号就业法案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