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条例 1961 年第 14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1年
银行业条例 目录 第 1481961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1 年 6 月 14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第 II 部分 银行牌照 3 银行业务只能由持牌银行进行 4 牌照不得在某些情况下授予或有效 5 限制使用所有权银行和在银行名称中使用某些词语 6 吊销执照第三部分 持牌银行的职责 7 银行章程变更应通知部长 8 储备金的维持 9显示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26 Jun 1961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0 向员工支付股息、垫款和贷款的限制 11 如果无抵押垫款违反存款人利益应采取的行动 12要提供的统计数据 13 银行无法履行通知部长的义务 14 合并等需要部长的同意 15 任命审计师的规定第四部分部长的权力 17 银行检查员 18 对银行的特别调查 16 票据交换所和银行之间的余额结算 19 应股东或存款人的申请审查银行事务 20 提供银行账簿、账户和文件 21 行动如果银行无法履行义务或开展有损存款人的业务,则由部长控制 22 由部长控制持牌银行 23 受检查员控制的持牌银行与检查员合作 24 不对个人客户事务进行调查 第五部分 一般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表于1961 年 6 月 26 日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25 赔偿 26 没有资格参与持牌银行管理的个人 27 对未另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8 公司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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