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 1962 年第 16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168 2020 年 1 月 17 日星期日,首次发表于 1962 年 1 月 16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B 168 号通知 特此公布银行汇票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1962 年 1 月 16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1682020 号银行法案。1962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条例,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许可和监管,并修改了某些规定《公司条例》(修订版第 174 章)。由中央政府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如下 2 第 I 部分 初步 简称和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2 年银行条例,并于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释义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银行指任何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往来账户或存款账户收款、支付和收取客户开出或支付的支票以及向客户垫款的业务;公司是指根据新加坡任何其他成文法或根据英国皇家特许状或英国专利法成立的任何注册成立的公司和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任何公司;并包括任何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并符合《公司条例》第 X 部条文的公司;检查员指根据本条例第 17 条委任的银行检查员;牌照指根据本条例第 3 条或第 34 条批给的牌照;持牌银行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银行,该银行在新加坡的所有办事处和分行应被视为一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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