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修订)规则 2021 S 687/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6872021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87 号 2014 年地理标志法(2014 年第 19 号法案) 2021 年地理标志(修正案)规则 在行使 2014 年地理标志法时,法律部长制定了以下规则,以行使引证和启动 1 第 84 条赋予的权力。这些规则是 2021 年地理标志(修订)规则,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规则 9 的修订 2. 2019 年地理标志规则(GN No. S 1252019)第 9(2) 条(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或本规则授权或要求字样而代之以授权或要求字样进行修改。第 10 条的修订 3. 对主要规则第 10(1)条的修订删除了给出地址的文字,代之以地址所示的文字。第 24 条的修订 4. 对主要规则第 24(1)条进行修订,删除(b)项中的收据一词,代之以日期一词。 S 6872021 2 删除和替换第 59 条 5. 删除主要规则第 59 条,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有争议的注册的有效性证明 59.(1) 本规则适用于注册官或法院已根据该法第 76(1) 条规定,地理标志在注册官或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任何诉讼中被认定为有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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