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722019 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72 号《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2019 年最高法院(地理标志)(修订)规则》成文法,我们,规则委员会,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9 年最高法院(地理标志)(修正)规则,并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正 2。修订了 2019 年最高法院(地理标志)规则(GN No. S 7062019)第 2 条,删除了地理标志、同名地理标志、与商标有关的所有人、注册、注册地理标志和注册商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地理标志、同名地理标志、国际商标(新加坡)、与贸易相关的所有人商标、注册、注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注册商和驰名商标具有该法第 2 条赋予的各自含义;.规则 6 的修正 3. 2019 年最高法院规则(地理标志)规则 6 被修正 S 7722019 2 (a),在第 (1)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1A) 段。辩方对已注册的地理被告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并就被告所依据的注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细节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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