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认可保险经纪人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21 S 494/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4942021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94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21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ZC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作出以下规定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所得税(2021 年(修订)税收法规的优惠税率,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用于修订法规 2 2. 所得税法规 2(优惠) 2009 年批准保险经纪人税率)条例(GN No. S 1362009)(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了咨询服务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咨询服务是指任何风险咨询服务,或与任何保险单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b) 在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直接保险人的定义,具有《保险法》(第 142 章)第 1A 条所赋予的含义; S 4942021 2 直接人寿保险公司是指根据《保险法》第 8 条获得许可经营人寿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 (c) 在保险经纪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保险经纪服务是指服务保险经纪或直接经纪的再保险,或两者兼有;人寿业务具有《保险法》第 2(1)(a) 条赋予的含义;风险咨询服务是指使用保险单设计、构建、建模和实施任何风险管理计划; (d) 删除指明人士定义的(a)段; (e) 删除指明人士的定义(b)段中2013年4月1日或之后的字眼,代以2013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的字眼; (f) 删除指明人士的定义(c)段中的 2013 年 4 月 1 日之前、4 月 1 日之前或之后的词语,并代以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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