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批准的合格公司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订)条例 2021 S 853/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8532021 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5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经批准的合格公司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21 在行使《所得税法》第 43P(1) 条赋予的权力时,财政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21 年所得税(批准的合格公司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正案)条例,并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生效。条例 3 的修正案 2 . 对 2013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合格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GN No. S 7312013)第 3 条进行了修订 (a),删除第 (1) 段并代之以下列第 (1) 段。 43P(1)(b) 的部长或法案任命的人,部长(在本条例中称为被任命人)可以 (a) 批准一家符合条件的公司作为经批准的符合条件的公司,该公司的任何收入为第 4 条须按 5% 或 10% 的税率征税;和 S 8532021 2 (b) 为与批准相关的经批准的合格公司规定了规定的合格结构性商品融资活动、规定的资金活动和规定的咨询服务和收购。与合并有关 (1A) 第 (1) 款所述的批准期限不超过 5 年,自部长或指定人员指定的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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