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0662020 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066 号 2017 年幼儿发展中心法案(2017 年第 19 号法案) 2020 年幼儿发展中心(修正案)条例 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长行使 2017 年幼儿发展中心法案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是 2020 年幼儿发展中心(修订)条例,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条例 30 的修订 2. 2018 年幼儿发展中心条例第 30 条(GN No . S 8902018)(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的修订 (a) 删除第 (1) 款中的第 (3) 款,代之以第 (3) 和 (3A) 款; (b) 删除第(2)款中的第(3)款,代以第(3)和(3B)款; (c) 在第 (3) 款中的要求一词之后插入适用于作为被许可人工作人员成员在被许可人中心执行任何职责或作为被许可人中心提供任何服务的个人的词语教育服务提供者; (d) 删除第(3)(c)(i)段中的麻疹一词; (e) 插入第(3)(c)(ii)款; S 10662020 2 (f) 末尾的单词或删除单词;或在第 (3)(c)(iii) 段的末尾并替换为句号; (g) 删除第(3)(c)款第(iv)项; (h) 在第 (3) 款之后插入以下 (3A) 款在符合第 (1) 款的目的的前提下,以下附加要求适用于将在被许可人中心作为会员中心履行任何职责的个人第 (3C) 段的持牌人工作人员以及 (a) 如果该人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是该人在该个人开始在该中心履行任何职责之前所拥有的持牌人中心的持牌人工作人员的成员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 (i) 向被许可人提供文件证明个人对麻疹具有免疫力; (ii) 在符合 (b) 项的情况下,向被许可人提供由执业医师出具的注册医疗证明,说明从业者个人已接受一剂麻疹疫苗接种;或(b) 对于 (a)(ii) 项中提及的个人,在该个人接受第一剂麻疹疫苗接种,提供给持牌人 (i) 由注册医生出具的证明,说明 3 S 10662020 个人已接受第二剂麻疹疫苗接种; (ii) 任何其他证明该人对麻疹具有免疫力的文件; (c) 如果该个人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是被许可人中心的被许可人工作人员的成员 (i) 该个人向被许可人声明麻疹免疫;前提是 (ii) 个人在 2021 年或之后在个人面前履行了与在被许可人中心举行的课程有关的任何责任婴儿,或向被许可人提供了该个人对麻疹免疫的文件证据;并且 7 月 1 日,在个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在被许可人中心履行任何其他职责之前,向被许可人提供了该个人对麻疹免疫的证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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