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S 351/2020 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新加坡综合医院私人有限公司 — 豁免)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3512020 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51 号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48 章)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新加坡综合医院私人有限公司豁免)条例 2020 年条例安排条例 1.2.3. 引用和开始豁免条件根据《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1 条和第 22(1)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法规是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有限公司豁免)(2020 年新加坡综合医院法规)并于 2020 年 5 月 3 日开始运营。 Pte 豁免 2. 根据第 3 条的条件,《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条例》(Rg 1)第 36(2) 条不适用于或与医疗相关的新加坡综合医院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条例中称为持牌人)在新加坡博览馆和展览中心的 7 至 10 号馆经营的诊所(在本规例中称为持牌处所)。 S 3512020 2 豁免条件 3. 持牌人必须确保 (a) 持牌处所始终保持清洁,并配备适当的卫生设施; (b) 新加坡世博会展厅和展览中心的每个展厅,包括持牌场所,仅用于容纳同性别的患者; (c) 每位入住持牌处所的病人均获提供充足食物及每天至少三餐; (d) 为以下所有事项作出适当安排 (i) 为持牌人提供清洁和家政服务 (ii) 为入住该处所的患者提供洗衣服务;持牌处所; (iii) 持牌处所的保安,以确保持牌病人在处所的安全; (iv) 许可处所内的害虫防治; (v) 对持牌处所的装置和固定装置(包括空调和机械通风系统)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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