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932018 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93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新退休金计划)(修订)条例 2018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及实施 1. 本条例为 2018 年中央公积金(新退休金计划)(修订)条例,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修订 3 2 . 中央公积金(新退休金计划)条例(Rg 31)第 3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的第 3 条被修订 (a) 删除了核准年金、核准银行、银行和基本月收入的定义,以及代替以下定义,批准的福利是指由董事会 (a) 为该法案第 15(7A)(e) 或 (8)(e) 条的目的而批准的养老金、年金或其他福利;或 (b) 在计算已搁置的退休金时予以考虑,条例;就 S 5932018 2 福利部分而言,就任何时候享有部分福利的会员而言,指根据公式 P Q R 计算的金额;其中 (a) P 是会员正在或将要从当时董事会可获得的所有经批准的信息福利中获得的月收入;基于 (b) Q 是适用于会员的支付基准; (c) R 是适用于会员的退休金; (b) 通过在紧接租赁回购计划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享有全部福利的成员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5(8)(e) 条不需要遵守第 15 条的成员(6)(a) 因会员批准的利益而获得的法案;享有部分福利的会员是指其经批准的福利为会员提供的月收入价值低于适用于该会员的支付基准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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