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法(修订附表一)令 2018 S 415/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4152018 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15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2018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第一附表修正案)令》为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9(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是 2018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第一修正案)命令,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生效。第一附表修正案 2. 商品和服务税第一附表修正法是 (a) 删除第 1 款第 (1)、(2) 和 (3) 项并代之以下列各项 (1)以下 (a) (i) 在最后一天是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任何季度末,如果他在该季度在新加坡制造的所有应税供应的总价值超过 100 万之前;或在 2019 年年底或随后的日历年具有 (ii) 的 3 个季度,如果他在该日历年在新加坡制造的所有应税供应的总值超过 100 万; S 4152018 2 (b) 在任何时候,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在 12 个月内的应税供应总值将超过 100 万。 (2) 如果纳税人所经营的业务作为持续经营企业转让给另一人,而受让人在转让时未进行登记,则受让人在当时 (a) 有责任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登记: i) 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转让的业务,在转让时间所在的季度和紧接该季度之前的三个季度中,所有受让人在新加坡制造的应税供应的总价值超过 100 万;或所有 (ii) 对于在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转让的业务,转让时间所在的紧接日历年之前的日历年在新加坡制造的应税供应的总价值超过 100 万; (b) 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应税供应在 12 个月内的总价值将超过 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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