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法(第四附表修正案)令 2010 S 567/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 4 修正案)令 目录颁布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附表 4 修正案第 S 567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4 号修正案)附表) 2010 年命令 为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22(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命令 简称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称为商品和服务税2010 年法令(附表 4 修正案)命令,并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 附表 4 修正案 2. 商品和服务税法的附表 4 被修正 (a) 通过删除第 1 段 (r) 项和将以下 (r) 项替换为与符合条件的伊斯兰金融安排有关的融资的提供,涉及非住宅财产,融资提供者为此获得有效的返回; (s) 根据新加坡法规在线发行或转让伊斯兰债务证券的所有权 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伊斯兰债务证券安排; (t) 根据伊斯兰债务证券安排提供融资,融资提供者可从中获得有效回报; (b) 删除第 3 段有效回报定义的 (a) 和 (b) 段中出现的金融机构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融资提供者; (c) 删除第 3 段有效回报定义的 (a) 和 (b) 段中的 , (b) ; (d) 删除第 3 段中有效回报定义的 (a) 段末尾的词和; (e) 在第 3 段的有效回报定义的 (b) 段末尾插入单词和,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c) 段,如果是伊斯兰债务证券安排,则提及的付款在伊斯兰债务证券定义的(b)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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