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修订)规则 2018 S 755/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7552018 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55 号放债人法(第 188 章) 2018 年放债人(修正案)规则 在行使放债人法时,法律部长制定以下规则,赋予引证和启动第 37 条赋予的权力 1. 这些规则是放债人(修正案) 2018 年规则,并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生效。规则 1A 的删除和替换 2. 2009 年放债人规则(GN No. S 722009)的规则 1A(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删除并替换为以下规则因此 定义 1A.(1) 在本规则中,商业贷款是指由被许可人向以下任何一家提供的贷款 (a) 根据《公司法》(第 50 章)或任何相应的先前立法成立的公司,并为,在贷款授予前至少一年; (b) 根据《合伙企业法责任法》(第 163A 章)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并在授予贷款前至少经营一年; Limited (c) 根据 2014 年商业名称注册法(2014 年第 29 号法案)或任何 S 7552018 2 相应的先前立法注册的人,并以该人注册的公司名称开展业务,至少一个贷款发放前一年;被排除在外的人是指 (a) 以注册官指定的形式和方式向指定的信用局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在提交申请之日后被排除在从持牌人处获得任何无抵押贷款的个人要求; (b) 其请求未以注册官指定的形式和方式被撤回;循环信用贷款是指可以在发放贷款的放债人批准的限额内提取的循环信用贷款,并且可以随时和不时以任何金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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