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752011 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75 放债人法(第 188 章) 2011 年放债人(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放债人法》,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作为引证和启动第 37 条赋予的权力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放债人(修订) 2011 年规则,将于 2011 年 8 月 22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对 2009 年放债人规则(GN No. S 722009)的规则 2 进行修订,在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段落(2A) 在不影响第 (1) 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处长可要求申请人或正在或将要管理申请人业务的任何人参加并通过笔试,以了解他对第 1 款规定的知识和理解。该法案和根据该法案制定的规则。 (2B) 根据第 (2A) 款进行的测试,须以处长决定的方式和日期进行。第 5 条的修订 3. 对 2009 年放债人规则第 5 条进行修订,在第 (4)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5) 款 如果登记官要求申请人签发或更新执照或或将根据规则 2(2A) 管理申请人的业务以参加考试,则申请人应向注册官支付 130 元(包括商品和服务税)的不可退还的注册费,以支付每个需要参加考试的人。 G.N.编号 S 3042010 S 4752011 2 2011 年 8 月 19 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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