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按酒店物业总收入估价)(修订)令 2017 S 795/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7952017 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95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2017 年财产税(按总收入估价)(修订)令》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7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是 2017 年财产税(按总收入估价)(修订)令,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第 2 段的财产税(按总收入估价) 2007 年(GN 号 S 7422007)命令(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已修订 (a) 通过删除总收入的定义替换以下定义总收入是指收入和 (a) 与酒店房间、总房间、收据,包括出租酒店房间任何床位的收据;或酒店 S 7952017 2 (b) 在与酒店有关的餐饮场所或酒店客房中,从酒店餐饮场所或酒店多功能厅获得的总收入,扣除根据任何订单对收据征收的任何税款后根据《新加坡旅游(征税)法》(第 305C 章)第 5 条; (b) 在酒店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酒店餐饮场所是指任何部分位于酒店内的用于销售或准备销售食品和饮料的场所(包括酒)或食物或饮料(包括酒),为此目的,食物和饮料是指供人类食用的任何食物和饮料,无论是否煮熟;酒店多功能厅是指位于酒店内的任何大厅、舞厅或多功能厅,用于或拟用于举办会议、会议、研讨会、课程或展览,或用于提供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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