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按酒店物业总收入估价)(修订)令 2008 S 696/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财产税(酒店物业的总收入估值)(修订)令 2008 年颁布公式 1 引文和开始 2 第 2 段第 S 696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的修正案财产税(酒店总收入估值) 2008 年(修订)令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7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财产税(按总收入估价) 2008 年(酒店物业)(修订)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开始实施。 第 2 段的修订 2. 第 2 段的财产税(酒店物业的总收入估价)命令 2007(GN No. S 7422007) 修改,删除总收入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总收入 就酒店房间而言,是指该房间的总收入减去2008 年 12 月 30 日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新加坡法规征收的任何税费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根据《新加坡旅游(税费征收)法》(第 30 章)第 5 条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收据。 305C),并包括租用其中任何床位的收据(在扣除任何此类税款后); 2008 年 12 月第 30 天。新加坡财政部常务秘书 TEO MING K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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