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332016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333 健康产品法(第 122D 章)健康产品(治疗产品广告)条例 2016 条例安排 条例 1.2.3.4. 宣传治疗产品时应排除的事项 5. 引用和开始 定义 广告要求治疗产品的要求 证明独特性和显着性主张的要求 限制针对特定疾病和病症推广治疗产品 禁止处方药广告 药店专用药物广告要求 未注册治疗产品广告要求 促销 专业或科学信息广告 参考和商业广告 信息声明 涉及注册治疗产品的促销活动 要求提供广告副本的权力 附表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行使由《保健产品法》第 72 条,卫生科学局在卫生部长的批准下,制定了以下条例 S 3332016 2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6 年保健产品(治疗产品广告)条例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登记护士是指根据《护士和助产士法》(Cap. 209);就治疗产品而言,持牌人指治疗产品的许可证持有人或制造商批发商许可证;许可证,进口商非公共部门人员是指除 (a) 根据公共法案为公共目的设立的公共机构以外的人; (b) 部长授权的人;药房药品是指在健康产品登记册中注册的药品;治疗产品的分类 pharmacyonly 处方药是指一种治疗产品,处方药的分类在健康产品登记册中注册的药物;就治疗产品的广告而言,发布包括通过任何形式的通信或以任何方式分发、展示、展示、展示、发布、传播或广播;合格从业者是指 (a) 根据《医学注册法》(第...
健康产品(治疗产品广告)条例 2016 S 333/2016pdf预览版健康产品(治疗产品广告)条例 2016 S 333/201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