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192016 于 2016 年 7 月 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19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16 年所得税(批准的离岸综合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C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所得税(批准的离岸综合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法规。 (2) 法规 3(b)、(e) 和 (f) 和10 条被视为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生效。 (3) 条例 3(a)、5、11(a) 和 12 被视为已于 2013 年 4 月 1 日生效。 (4) 条例 4 和 9 是被视为已于 2014 年 8 月 5 日开始实施。 条例 1 的修订 2. 所得税条例(批准的离岸综合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Rg 27)(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条例 1 被修订删除批准的优惠税率离岸综合保险公司,并用豁免和优惠税率代替综合保险业务收入。 S 3192016 2 修订第 2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 2 条 (a) 删除认可回教保险人的定义; (b) 在专属自保保险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巨灾超额损失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高于保单中规定的任何金额的保险单。灾难;; (c) 在 ACU 存款利息定义中的存款衍生词之后,立即插入持有一词; (d) 在离岸投资定义的 (g) 段中的存款一词之后,插入在新加坡境外持有的词; (e) 通过删除离岸合格专业保险风险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离岸合格专业保险风险定义,以下风险是指任何离岸风险 (a) 恐怖主义风险; (b) 政治风险; (c) 能源风险; (d) 航空航天风险; (e) 农业风险; (f) 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 (f) 将该条例重新编号为该条例的第 (1) 段,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3 S 3192016 (2) 段,在本条例中,对离岸合格专业保险风险的投保、再投保或承保的提述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 是指通过巨灾超额损失政策对此类风险进行保险、再保险或承保(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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