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2016 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No. S 商船法(第 179 章) 2016 年商船(安全公约)(修正案)条例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商船法第 100 条赋予的权力,运输部批准以下条例作为部长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为商船(2016 年安全(修正)条例,并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 修订第 II1 章第 72 条 2. 第 72 条《商船(安全公约)规则》(Rg 1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第 II1 章的修订,删除了 (c) 段中的 if e max 字样,代之以 K = 0,字词 K = 0,如果 e 最大值。是对第 II2 章第 10 条的修正 3. 主体规则第 II2 章第 10 条紧接在通过在 (e)(ii) 段中插入空格修改的机械一词之后,A 类词。对第 2 条的修正第六章 4. 修订主体条例第六章第 2 条,在 (c)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或拖车,当此类集装箱在第三章第 3 条规定的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滚装船上或从拖车上驶下时,托运人必须根据本条例 (b)(i) 款核实总重量, (i) 使用经过校准和认证的设备对包装容器进行称重; (ii) 称重所有包裹和货物,包括要装入集装箱的托盘、垫料和其他固定材料的重量,并将集装箱的皮重与单个重量的总和相加,使用经批准的认证方法由完成容器包装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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