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师(职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修订)规则 2016 S 48/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482016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48 号专业工程师法(第 253 章)专业工程师(专业行为和道德规范)(修订)规则 2016 年专业工程师委员会行使专业工程师法第 36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国家发展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6 年专业工程师(职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修订)规则,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生效。附表 2 第 I 部分的修订. 专业工程师(专业行为和道德守则)规则 (R 3) 附表第 I 部分的修订 (a) 删除第 4 段并代以以下第 4 段。(1) 专业工程师不得提供专业工程如果专业工程师或其任何代名人是 (a) 项目的房屋开发商的合伙人、高级职员或雇员,则为任何项目提供服务; (b) 该项目的房屋开发商的合伙人。 (2) 在本段中,房屋开发商的关联人是指以下任何人: (a) 房屋开发商是《公司法》(第 50 章)第 81 条所定义的主要股东的法人团体; (b) 由房地产开发商担任董事、秘书或类似执行官的法人团体; S 482016 2 (c)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是法人团体 (i) 是法人团体的大股东,如《公司法》第 81 条所定义; (ii) 法人团体的董事、秘书或类似的执行官; (d) 如房屋发展商是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受益人或全权信托的标的; (e) 房屋开发商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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