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42016 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4 号《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59B 章)《2016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豁免出租车服务提供者)令》第 1.2.3.4 段第 1.2.3.4 段第 1.2.3.4 段引文和启动 定义 豁免人员 撤销 附表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公共交通委员会第 27 条的规定,公共交通委员会根据命令引用和启动 1 制定交通委员会法案。本命令是 2016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豁免出租车服务提供商)令,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生效。定义 2。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包车出租车服务是指以下出租车服务: (a) 以租车人与拥有出租车的出租车服务运营商商定的固定金额或固定费率预先预订提供的服务; (b) 乘客无须向的士司机或拥有该的士的的士服务营办商支付其他车费; S 242016 2 (c) 租车人有权决定行程路线或行程时间,或两者兼有;租用者是指租用出租车运送租用者(有或没有其他乘客)的人,包括试图租用出租车的人;新加坡柔佛的士服务指的士服务,即 (a) 该服务的提供是由租用人与拥有该士的的士服务经营者商定的固定金额; (b) 乘客无须向的士司机或拥有该的士的的士服务营办商支付其他车费; (c) 租用出租车 (i) 的旅程从新加坡的任何地方开始,并在新山的拉金码头结束;或 (ii) 从柔佛州新山的拉庆码头出发,并在新加坡的任何目的地结束;出租车司机是指驾驶出租车的个人,如果该人持有《道路交通法》第五部分(Cap....
公共交通委员会(豁免的士服务提供者)令 2016 S 24/2016pdf预览版公共交通委员会(豁免的士服务提供者)令 2016 S 24/201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