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182016 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618 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263A 章) 2016 年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条例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行使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45 条赋予的权力,经新加坡交通部部长批准运输,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捷运系统(修订)法规,并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法规 2 的修订 2.捷运系统法规(Rg 1)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进行修订 (a) 在票价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机动踏板车是指 (a) 具有 3 个或更多轮子和由轮子支撑的脚踏板的车辆; (b) 由车把操纵; (c) 有座位; (d) 设计用于携带无法行走或行走困难的个人; (e) 由构成车辆一部分的发动机驱动;和 S 6182016 2 (b) 在乘客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个人移动设备是指 (a) 仅用于运送人员(带或不带手提行李)的轮式车辆; (b) 由附在车辆上的电动机或人力或两者驱动,包括滑板,但不包括自行车、汽车、轮椅(机动或其他)、代步车、婴儿车、婴儿车,手推车、直排轮滑鞋或旱冰鞋;修订第 7 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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