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运系统(修订)条例 2004 S 312/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新条例 11A 3 条例 53 修订 4 附表修订 312 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263A 章) 2004 年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条例为行使《捷运系统法》第 42 条所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在交通部长的批准下,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并开始生效 1. 本法规可被称为捷运2004 年公交系统(修订)条例,将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新条例 11A 搜索 2. 捷运系统条例(Rg 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紧接之后插入条例 11,以下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4 年 6 月 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o n 2022 年 2 月 25 日 11A.(1) 为确保在任何铁路处所内或使用任何铁路的人的安全,获授权人可应任何铁路处所内的人的要求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搜查任何该人管有或控制的行李或其他财产;该人须准许对该行李或财物进行搜查。 (2) 获授权人可要求任何拒绝接受搜查他所拥有或控制的行李或其他财产的人带着行李或财产离开铁路处所,该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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