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952016 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95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2016 年道路交通(驾驶教练和驾驶学校)规则(修正案)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61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做出以下规定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6 年道路交通(驾驶教练和驾驶学校)(修订)规则,并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则 3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规则 3(驾驶教练和驾驶)学校) 规则 (R 16) 被修订 (a) 通过在第 (2) 款中插入许可证,车辆;紧接在 (b) 类的单词之后,通过删除第 (2) 款 (a) 项并代之以以下 (a) 项, 已持有至少 3 年的驾驶执照同一班;和; (c) 删除第 (3) 款中的第 70 条,代之以 75。 删除和替换第 18 条 3. 删除《道路交通(驾驶教练和驾驶学校)规则》第 18 条,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S 6952016 2 情况18.(1) 教练执照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a) 执照持有人根据该法案被取消持有或获得任何类别车辆的驾驶执照的资格至少一年; (b) 被许可人持有的驾驶执照根据该法案被吊销至少一年,或根据该法案被吊销; (c) 持牌人年满 70、71、72、73 或 74 岁(分别称为适用年龄),除非 (i) 在达到适用的医疗年龄前 2 个月内,进行第 35(10A) 条所述的检查(a) 由被许可人自费的法案; (ii) 在警务处副处长可能要求的时间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获得适用的持牌人注册医疗之前的日期体检医师出具的证明,证明被许可人身体状况良好,可以驾驶获得教练执照的级别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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