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归档)(第 3 号修订)条例 2015 S 832/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8322015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午 12 点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S 832 号公司法(第 50 章)公司(文件归档)(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15 年财政部长行使公司法第 411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5 年公司(文件归档)(第 3 号修订)条例,并于 2016 年 1 月 3 日起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公司条例(Rg (文件归档)第 2 条) 7) (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被修订 (a) 删除代理人的定义并代之以授权代表的定义,其含义与法案第 366(1) 条的含义相同;电子交易表格或表格指处长为与处长进行交易而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上的表格; (b) 删除形式​​的定义。删除第 3 至第 6 条和新的第 3、4 和 5 条 3. 删除主条例第 3 至第 6 条,代之以下列规定 S 8322015 2 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要求 3.(1) 除本条例规定外第 (2) 款或如注册官另有要求或许可,根据该法案与注册官的任何交易必须使用为此目的提供的电子交易表格上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2) 如果第 (1) 款所述的与注册服务商的交易无法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则该交易必须以注册服务商可能确定的其他形式和方式与注册服务商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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