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692015 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69 号《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2015 年财务顾问(修订)条例》为行使《财务顾问法》第 100(1) 和 10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生效1. 本条例可被称为 2015 年财务顾问(修订)条例,并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生效。新条例 38 至 40B 2. 财务顾问条例(Rg 2)经修订,在第 37 条之后插入第六部分,以下规定 特许财务顾问分销直接购买保险产品的豁免 38.(1) 在符合第 (2) 款的条件下,代表一个或多个直接购买保险产品的持牌财务顾问人寿保险公司,就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特定财务咨询服务而言,可免于 (a) 该法案第 25 和 27 条的规定仅与分销直接购买保险产品有关的顾问;和 S 1692015 2 (b) 法案第 23B(3) 条关于由任何持牌财务顾问客户服务人员分销直接购买保险产品的规定。 (2) 就第 (1) 款而言,条件是 (a) 除任何指定广告外,持牌财务顾问不得通过客户服务人员、代表或其他方式,以及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 i) 向新加坡公众或新加坡公众的任何部分提供出售; (ii) 邀请新加坡公众或新加坡任何部分公众购买; (iii) 向新加坡公众或新加坡任何部分公众招揽购买任何直接购买的保险产品; (b) 除任何指定广告外,持牌财务顾问不得通过客户服务人员、代表或其他方式,以及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 (i) 提议出售新加坡;向 (ii) 中的公众成员邀请任何此类成员购买; (iii) 向任何此类会员征求购买任何直接购买保险产品的要约,除非该会员要求提供有关任何人寿保单的信息;公众首先 (c) 持牌财务顾问不得通过客户服务主任、代表或其他方式,省略就任何直接购买的保险产品向任何客户作出的任何陈述或陈述;并披露任何重大事项 3 S 1692015 (d) 持牌财务顾问必须建立和维护一个登记册,其中包含根据第 ( 1)(a) 和第 (1)(b) 段中提及的每位客户服务人员的 (i) 姓名; (ii)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iii) 联络电话; (iv) 获委任或临时高级职员代表客户保险分销产品的持牌财务顾问的营业地点;直接购买服务或 (v) 指定或临时高级客户代表开始分发直接购买保险产品的日期;服务或 (vi) 指定或临时代表或客户服务人员停止分发保险产品的日期(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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