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8152015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午 12 点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S 815 号财务顾问法(第 110 章)财务顾问(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15 为行使财务顾问法第 10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本条例可被称为 2015 年财务顾问(第 3 号修订)条例,并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条例 34A 2. 财务顾问条例(Rg 2)经修订,在条例 34 之后插入以下规定不适用法案第 38 条和第 39 条对某些人 34A.(1) 法案第 38 条和第 39 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新加坡的任何银行或根据财务顾问豁免的任何商业银行 (关于提供与现有产品或这些条例所指的新产品有关的任何财务咨询服务的条例(Rg 6)第 25 至 29 和 36 条的豁免,就其提供该等服务的业务而言; (b) 根据该法第 23(1)(a) 或 (b) 条获豁免持有财务顾问执照的银行或商业银行,其业务涉及根据第 27A 条获豁免的活动遵守该法令第 23(4) 条; S 8152015 2 (c) 持牌财务顾问或豁免财务顾问,仅通过发布或发布有关任何投资产品的电子、印刷或其他形式的研究分析或研究报告向他人提供建议; (d) 持牌财务顾问或豁免财务顾问,涉及 (i) 向认可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非自然人的客户提供任何财务顾问服务的业务; (ii) 其通过财务顾问内的部门、部门、部门或单位提供任何财务顾问服务的业务,而财务顾问内的部门、部门、部门或单位已根据第 100(2) 条获得豁免必须遵守 (A) 该法案第 25、27、28 和 36 条的规定; (B) 有关的书面指示; (iii) 就作为辅助产品出售的人寿保单提出建议的业务,以提供简单的保险支付基础(包括涵盖未偿还贷款的保单,例如个人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余额,但不包括减少抵押贷款的定期保证计划); (iv) 就销售或购买团体人寿保单提出建议的业务; (v) 其作为交易商提供执行相关建议的业务; (vi) 其提供任何财务咨询服务的业务,其中 (A) 仅向客户提供有关任何投资产品的事实信息(包括通过使用直接回应、广告或通过任何媒介); 3 S 8152015 (B) 持牌财务顾问、豁免财务顾问或其代表未就该投资产品向该客户提供意见或推荐; (vii) 其业务涉及持牌财务顾问或豁免财务顾问根据第 31、32B、34 或 36 条豁免遵守该法第 27 条的活动; (viii) 其业务涉及该法第 27 条根据第 18A 条不适用于持牌财务顾问或豁免财务顾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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