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证券(修订)条例 2015 S 516/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5162015 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16 号政府证券法(第 121A 章) 2015 年政府证券(修订)条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政府第 31 条赋予的权力,并具有以下财务条款,批准部长证券法条例的引用和生效 1. 本条例可被称为 2015 年政府证券(修订)条例,并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政府证券条例(Rg 1)第 2 条(简称(a) 在应用前加入以下定义 分配日的定义是指在公告中指定的日期作为分配不可转让政府证券的日期; (b) 在拍卖日定义中的 issue of 一词之后插入可转让一词; (c) 通过在多重定价格式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不可转让的政府证券是指根据其发行条款,除非事先获得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否则不能转让或 S 5162015 2 质押的记账政府证券。权威;; (d) 在公告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数量上限格式是指证券中规定的分配政府法规 7B 的方式;可转让政府证券是指在发行中不禁止转让或质押的政府证券;第 3 条修正案的条款 3. 对主体条例第 3 条进行了修订 (a) 在第 (1) 款的非竞争性基础之后插入符合政府证券发行条款的词语; (b) 在第 (2) 款中的“申请”字样之后插入政府证券字样; (c) 删除第 (6) 段并代之以下列第 (6) 段申请 (6)最低名义金额为 1,000,并且必须以 1,000 的倍数计算; (b) 对于不可转让的政府证券,不得低于 500 的最低面值,并且必须以 500 的倍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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