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S 100/2015 所得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1002015 于 2015 年 3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5 年 S 100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豁免指定主权基金实体和批准的外国政府实体的某些收入)(修订)条例 2015 年在行使所得税法第 13Y 条赋予的权力时,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5 年所得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并被视为已生效2014 年 4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第 4 条 2. 2012 年所得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条例(GN No. S 502012)第 4 条被删除,以下内容替代的规定 批准的外国政府实体的批准期限 4.(1) 任何外国政府实体的批准期限部长或部长为该法第 13Y 条可能任命的人(在本条例中称为被任命人)的外国政府拥有的实体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并持续不超过 10 年由部长或指定人员决定。 S 1002015 2 (2) 批准须符合发给获批准的外国国有实体的批准函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2015 S 100/2015 所得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pdf预览版
2015 S 100/2015 所得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