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S 50/2012 所得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条例
2012 年所得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条例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 4 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批准期限 5 免税根据第 6 号法案第 13Y 条获得的收入 确定免税收入的金额 7 指定投资产生的损失不得扣除 8 年度申报第 S 50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对规定主权的某些收入的豁免)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实体)条例 2012 年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Y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做出以下规定规例引述及生效 1. 本规例可引称为 Inco 2012 年 me 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的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条例,应被视为已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指定投资和指定收入具有相同含义如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所产生的指定人士的收入豁免)条例(GN第 S 62010 号),其中提及的规定人被解读为提及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或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的实体,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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