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劳合社亚洲计划)(修订)条例 2015 S 180/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1802015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80 号保险法(第 142 章)保险(劳埃德亚洲计划)(修订)条例 2015 行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第 35B 和 35L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保险法,遵循条例引用和启动 1 . 本规例可引称为《2015 年保险业(劳埃德亚洲计划)(修订)规例》,并于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规例 2 的修订 2. 《保险业(劳埃德亚洲计划)规例(第 9 条)第 2 条》( (a) 删去管理人定义中的“手段”一词,代之以“本条例中除本条例中劳埃德会员的定义外的本条例的目的,手段”一词; (b) 通过在代理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具有约束力的授权是指服务公司与保险持有人之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服务公司授权保险持有人代表其成员签订保险合同服务公司作为代理人的辛迪加; S 1802015 2 Board 就管理人或服务公司而言,指管理人或服务公司的董事会,视情况而定; (c) 就服务公司而言,通过在交易对手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保险持有人,是指由服务公司在具有约束力的授权下授权代表其成员签订保险合同的人(a) 服务公司作为其代理人的辛迪加; (b) 已授权服务公司与该人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授权; (d) 通过在股权证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就管理人或服务公司而言,执行官是指以 (a) 所描述的任何名称 (i) 直接受雇的任何人服务管理员公司(视情况而定);或 (ii) 代表管理人或服务公司(视情况而定); (iii) 与管理员服务或公司(视情况而定)有安排以充当服务公司;以及与管理员或服务公司(视情况而定)有关或参与管理的管理员或 3 S 1802015 (b) 的日常管理人员; (e) 通过删除可收回再保险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可收回再保险是指服务公司或服务公司授权的任何承保人有权代表辛迪加收回但尚未收回的任何金额。就服务公司或投保人(视情况而定)代表辛迪加支付的索赔,辛迪加再保险对手方;就服务公司而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a) 服务公司的董事、秘书或执行官; (b) 根据任何文书中包含的权力任命的服务公司承诺的任何部分的接管人或经理; (c) 自愿清盘的服务公司清盘人;或(f) 删除 中的 Lloyds underwriting agent 一词,代之以管理代理人的辛迪加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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