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劳合社亚洲计划)(修订)条例 2003 S 136/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保险(劳埃德亚洲计划)(修订)条例 2003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13 条的删除和替换 3 第 21 条的删除和替换 4 新的第 25 和 26 条 5 新的第五附表第 S 136 号保险法(第 142 章) 2003 年保险(劳埃德亚洲计划)(修订)条例 为行使《保险法》第 35B 和 35L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以是引述为《2003 年保险(劳埃德亚洲计划)(修订)条例》,并将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生效。第 13 条的删除和替换 2. 《2002 年保险(劳埃德亚洲计划)条例》(GN No. S 622002)第 13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条例)被删除,并以以下条例代替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 Subsidi 2003 年 3 月 26 日的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服务公司的账目和报表 13.(1) 每个服务公司应 (a) 为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准备,并接受可能同意的修改或变更由管理局提供的《保险(账户和报表)条例》(Rg 2)附表 1 中表格 1、6 和 7 中的账户报表,用于 (i) 其作为服务公司的每个辛迪加; (ii) 如果它作为一个以上辛迪加的服务公司,经管理局批准,这些辛迪加在合并的基础上; (b) 在按照 (a) 小段编制帐目报表的每个会计期间对其帐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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