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纪律审裁处)(修订)规则 2015 S 692/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6922015 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92 号《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2015 年法律专业(纪律法庭)(修订)规则》 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82A(14)、91(1) 和 135(a) 条赋予的权力,我们,规则委员会,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5 年法律专业(纪律审裁处)(修订)规则,并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规则 2法律职业(纪律法庭)规则(R 2)(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的第 1 条被修订 (a),即在词,第(1)款中的司法申诉人,最高法院专员,最高法院高级法官或最高法院国际法官; (b) 删除第 (1) 款的投诉定义中的字或律师,代之以 、受规管的法律执业者或受规管的非执业者; (c) 删除第 (1) 段中投诉定义的 (a) 段,并代之以下列 (a) 段,任何涉及受监管法律从业人员行为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由任何人转介 S 6922015 2 (i)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司法专员、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高级法官、总检察长、法律服务总监或第 85(3) 条规定的研究所;或 (ii) 由理事会根据第 85(2) 条执行的国际法官; (aa) 涉及该行为的任何信息可能是受监管的非执业者 (i) 由任何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司法专员、最高法院高级法官或最高法院、总检察长、根据第 85(3) 条阅读的法律事务署署长或公会主任与第 82B(3) 或 (4) 条一并解读;或 (ii) 由理事会根据第 85(2) 条与第 82B(3) 或 (4) 条一起阅读的国际法官;和; (d) 删除第(1)款中的法律执业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法律执业是指除代表处以外的任何法律执业实体; (e) 删除第 (1) 款中被申请人定义中的词语或律师,代之以 、受监管的法律执业者或受监管的非执业者; (f) 在第 (2)(b) 段中,在总检察长之后立即插入副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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