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 2015 S 724/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7242015 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24 号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2015 年法律专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 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72(1) 条赋予的权力,与经首席大法官批准,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称为 2015 年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并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规则 2 的删除和替换 2 . 删除《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R 5)的规则 2,并以下列规则代替定期存款和应付利息 2.(1) 在遵守规则 4 的前提下,律师收到的任何款项超过或因任何特定客户的名义在适用情况下持有 (a) 必须 (i) 以按照第 (3) 款应要求偿还的定期存款的方式将款项单独存入银行或认可财务公司; (ii) 将存款所赚取的所有利息记入客户账户;或 (b) 必须从律师自己的钱中向客户支付 S 7242015 2 如果按照 (a)(i) 项存入该款项,客户将受益的利息金额。 (2) 然而,在遵守规则 4 的情况下,如果律师在 2015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收到任何不超过门槛金额但超过 5,000 元(或在收到之日的等值外币)的款项任何特定客户在适用情况下持有,并选择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款项,律师必须 (a) 将款项分别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银行或认可财务公司,并按要求偿还遵守第 (3) 款; (b) 将存款所赚取的所有利息记入客户账户。...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 2015 S 724/2015pdf预览版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 2015 S 724/2015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