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852015 于 2015 年 10 月 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85 号规划法(第 232 章)规划(开发费用)(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15 年为行使《规划法》第 40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 本规则可引称为 2015 年规划(发展费用)(第 3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15 年 10 月 5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9 条 2. 规划(发展费用)规则 (R) 第 9 条5)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多用途 9.(1) 任何土地,或在任何土地上或将在任何土地上建造的任何建筑物,旨在开发用于属于 2 个或多个使用组的 2 个或多个用途, 土地开发的开发费用将根据该法案第五部分以及规则 3 和 4 中的公式确定,但对本规则进行以下修改。 (2) 如果土地或在土地上或将要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可以分成多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旨在专门用于属于 2 个或多个使用组中的任何一个目的,第 Vof 部分该法案和这些规则适用于每个部分,就好像每个部分都是一个单独的发展一样。 S 5852015 2 (3) 如果按照第 (2) (a) 款所述的方式在土地上或将要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的任何楼层或楼层的一部分不可行,但须符合 (b) 和 (b) 项的规定c) 在确定适当归属于楼层或部分楼层的开发天花板时,第 4(1)(b) 条规定的公式中的 B2 是对应于土地的适当地理区域和主要用途的比率土地组; (b) 如土地在总体规划中为附表 3 第 1 部表格第一栏所列的任何目的而划分,在确定可适当归属于楼层或部分楼层的开发天花板时,B2 于第4(1)(b)条指明的公式,须按照对应于该目的的对面表格所列的公式厘定; (c) 在 1983 年 1 月 1 日之前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或市区重建局出售或出租的土地(不论是代表其本身或作为房屋及发展局),以及出售或租赁的条款和条件 (i) 规定土地将被开发用于 2 个或多个目的(在本规则中,每个目的都称为特定目的); (ii) 述明每项指明用途的楼面面积,然后在厘定可适当归属于该楼面或某楼面的部分的发展天花板时,第 4(1)(b) 条指明的公式中的 B2 是以下各项的加权平均数指明用途,按每一指明用途的楼面面积计算。...
规划(开发费用)(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5 S 585/2015pdf预览版规划(开发费用)(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5 S 585/201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