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费用)(第 3 号修正案)2004 年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正 3 规则 10 的删除和替换 4 第一附表第 S 656 号规划法案(第 232 章)的修正(发展费用)(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04 为行使《规划法》第 40(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2004 年规划(发展费用)(第 3 号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4 年 10 月 28 日开始实施。 第 2 条的修订 2. 规划(发展费用)规则 (R 5) 第 2 条(在本规则中提及作为主要规则)通过在适当的地理部门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商业区零售具有与在 Subsid 在线发布的规划(使用类别)新加坡法规中相同的含义2004 年 10 月 27 日的 iary 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规则 (R 2);。规则 10 的删除和替代 3. 主要规则的规则 10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根据土地价值升值计算开发费用 10. 就该法第 39(3) 条而言,开发费用(a) (b) 对于为商业区零售目的开发任何土地的任何书面许可,其金额应等于因授予书面开发许可而引起的土地价值升值的 100%作该用途的土地;就为任何其他目的而开发任何土地的任何书面许可而言,其数额应等于因授予开发该土地的书面许可而引起的土地价值升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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