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5 S 736/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7362015 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6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36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驾驶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5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骑手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 (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5 并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2(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操守)规则(R 8)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 修改为在公共站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出租车服务经营者是指获得澳大利亚许可的出租车服务经营者该法案第 VA 部分规定的合法性;规则 23 的修订 3. 主要规则第 23 条的修订 (a) 在作为出租车司机的词之后立即插入出租车的词; (b) 删除(b)段中的不停止字样,代之以不停止字样; S 7362015 2 (c) 删除 (d) 段并代入以下 (d) 段,只有在乘客已经或如果有超过一名乘客,所有乘客都已登上出租车后,才启动安装在出租车上的计程器的士,而持牌人已接受出租该的士; (da) 出租的士终止后立即停止计价器; (d) 通过删除第 (l) 段并替换为以下 (l) 段,在通过注册提供商收取出租出租车的预订费时,不得收取或试图收取超过注册提供商预订费的预订费; ; (e) 通过删除 (q) 段并代入以下 (q) 段来设定 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出租车车顶标志显示准确说明 (i) 出租车何时可租用或不可租用的信息; (ii) 已预订由注册提供商指定的出租车; (iii) 被许可人的轮班发生变化;或(f) 通过删除 (r) 段并替换以下 (r) 段,如果乘客要求提供乘客乘坐出租车的收据,则向乘客开具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收据 3 S 7362015 ( i) 出租车的登记号码; (ii) 旅程的日期和时间; (iii) 该旅程的任何票价; (iv) 如适用,通过拥有出租车的出租车服务营办商或注册提供商(视情况而定)租用出租车的预订费;和; (g) 将该规则重新编号为该规则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 在本规则中,注册提供商是指管理局根据 2015 年第三方出租车预订服务提供商法注册的人(2015 年第 17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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