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司机、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20 S 651/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6512020 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51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驾驶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20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号. 2) 2020 年规则并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2(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现予修订 (a) 在评估报告的定义中的第 4(3) 条之后,加入或 9(9) 及 (10) (视属何情况而定)是; (b) 在紧接第 4(3A) 条字样之后插入 9A(3) 或 (4) 或 9A(3) 或 (4) 的证书的定义(视属何情况而定); (c) 在第 3 类公共汽车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S 6512020 2 第 4 类车辆是指空载重量超过 2,500 公斤的车辆; (d) 在司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驾驶体能评估员是指 (a) 职业治疗师; (b) 根据该法第 51 条持有有效驾照的人,该人通过对某人身体是否适合持有车辆驾照的评估而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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