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S 73/2015 污水和排水(商业污水)(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732015 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3 号污水和排水法(第 294 章) 2015 年污水和排水(贸易污水)(修订)条例 为行使《污水和排水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政府批准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5 年污水和排水(商业污水)(修订)法规,并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开始实施。删除和替换第 8 条的第 2 条《污水和排水(工业废水)条例》(Rg 5)第 8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删除,并代之以下列条例 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性质和类型 8 .(1)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 (a) 不属于委员会批准性质或类型的工商业污水排放或安排排放到任何公共下水道; (b) 进入公共下水道时温度超过摄氏45度; (c) 其进入公共下水道时的 pH 值小于 6 或大于 9; (d) 在进入公共下水道时,其腐蚀性碱度超过每公升 2,000 毫克碳酸钙。 S 732015 2 (2) 委员会可要求任何人试图将任何工作污水排入任何公共下水道,在将工作污水排入公共下水道之前处理该工作污水,而该人必须遵守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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