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土地集约化津贴)(修订)条例 2014 S 480/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4802014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80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2014 年所得税(土地集约化津贴)(修订)条例 为行使收入第 18C(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4 年所得税(土地集约化津贴)(修订)条例,并应视为已于 2014 年 2 月 22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所得税条例 2 (土地集约化补贴)2012年条例(GN No. S 282012)修改为删除第(1)款,代以下款(1) 在工业用地上建造或改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就该法案第 18C(2) 条而言,当且仅当在完成建造或翻新时,该建筑物或结构如下 (a) t 的总容积率该建筑物或构筑物 (i) 符合附表指明的行业或业务的相关总容积率基准; (ii) 如果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总容积率在建造或翻新开始前已达到或超过第 (i) 项所述的相关总容积率基准,则至少超过其总容积率 10% S 4802014 2 开工前或改造前; (b) 建筑物或构筑物总楼面面积的至少 80% 由任何个人或合伙企业用于该行业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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