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安全公约)(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4 S 866/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8662014 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66 号商船法(第 179 章)商船(安全公约)(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4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商船法第 100 和 116 条赋予的权力,经交通部部长批准,特此引述以下法规并开始生效 1. 本法规可称为 2014 年商船(安全公约)(第 2 号修订)法规,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修改第一章第二条 2. 修改《商船(安全公约)规则》(Rg 11)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则简称主规则),删除授权组织的定义,代之以以下定义 授权组织是指根据该法案授权对新加坡船舶进行检验或检查并根据第 V 部分签发任何证书的组织该法案的;。修订第三章第 19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三章第 19 条 (a) 删除第 (b)(ii) 段中的乘客须在登船后 24 小时内举行的措辞,代之以新登机乘客的集合应在出发前或出发时立即进行; S 8662014 2 (b) 删除第 (b)(iii) 段中的航行,或在航行之后立即,并代之以启航,或启航后立即; (c) 如果在 (b)(iii) 段中在出发时立即举行集会,则删除这些词语; (d) 在 (c) 项 (ii) 项之后插入以下 (iii) 项,具有进入封闭处所或救援责任的船员应参加将在船上举行的封闭处所进入和救援演习至少每 2 个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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