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滨尼市议会(公共财产和休憩用地)(修订)附则 2014 S 112/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1122014 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4 年第 S 112 号镇议会法(第 329A 章) 淡滨尼镇议会(公共财产和开放空间)(修正案)条例 行使镇议会法第 24 条赋予的权力,淡滨尼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章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 2014 年淡滨尼市议会(公共财产和开放空间)(修订)章程,并将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生效。 章程修订 9 2. 章程淡滨尼市议会第 9 条(公共财产通过删除和开放空间进行修订)章程(由 35 条)第(3)款。新章程 9A 3. 淡滨尼市议会(公共财产和空地后立即开放)章程经过修订,在章程 9 中插入以下章程 乱抛垃圾和弄脏公共财产和空地 9A.(1) 任何人不得投掷或存放或导致或允许将任何灰尘、污垢、灰烬、食物、垃圾、垃圾或其他物质或东西抛入或存放在任何公共财产或开放空间中,垃圾槽、垃圾箱或其他垃圾或垃圾容器中除外,或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容器。 S 1122014 2 (2) 拥有或负责控制在任何公共财产或开放空间上或在任何公共财产或开放空间内小便或排便的狗、猫或其他动物的人应立即清除尿液或粪便,视情况而定,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处理废物并清洁污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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