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建筑商执照)(修订)条例 2013 S 115/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1152013 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15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 2013 年建筑控制(建筑商许可)(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29L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1. 本规例可引称为《2013 年建筑管制(建筑商执照)(修订)规例》,并于 201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第 3 条的修订 2. 《建筑管制(建筑商执照)第 3(1) 条》 Builders) Regulations 2008 (GN No. S 6412008)(在本法规中称为主要法规)通过删除字样进行修订,并且本法规中对编号形式的任何引用应解释为对当前版本的引用(b)项在该网站上显示的带有相应编号的表格。修订第 17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 17(1) 条 (a) 删除建筑人员的定义,代之以与该法第 29H(5) 条具有相同含义的建筑人员;; (b) 删除manyear定义中的词或建筑工头,代之以,S 1152013 2建筑工头或建筑主管,视情况而定; (c) 在 manyear 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机械和电气工程 (a) 指为安装任何机械或电气装置而进行或进行的任何工作; (b) 包括建造、安装、架设、修理或更改机械或电气装置,或更换其任何部分,或添加任何部分,或在其上进行任何工作以维护该等机械或电气装置。安装;但 (c) 不包括与制造此类装置有关的工作; (d) 删除钢筋混凝土工程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钢筋混凝土工程指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模板和钢筋的现场制造、安装或架设,包括 (a) 制造(现场或非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 (b)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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