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222013 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22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 2013 年建筑控制(BUILDABILITY)(修订)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 本规例可引述为 2013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性)(修正)规例,并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 2 条的修正 2. 2011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性)规例(GN No. S)第 2 条1992011)(本条例中简称主条例)修改 (a) 删除可建造设计分数的定义,代以下列定义 可建造设计分数是指与建筑工程设计影响程度有关的分数根据实务守则规定的可建造设计评估系统计算的建筑工程实施的难易程度;可建造性详细设计和实施计划,就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而言,是指描述和定义建筑系统、建筑组件和 S 5222013 2 可建造特征的类型、使用范围和细节的文件为计算建筑工程设计的可建造设计分数或结构可建造设计分数(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进行的建筑工程; (b) 在实务守则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可施工性实施计划,就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而言,是指描述和定义建筑技术的类型、使用范围和细节的文件和过程、厂房、设备以及建筑工程实施的创新方法,以计算建筑工程的可建造性分数; (c) 通过在详细结构计划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政府土地销售计划是指通过附表中提及的法定委员会的公开选择程序出售国有土地以进行开发的计划,或政府;; (d) 在总建筑面积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非实质性变化的定义,其含义与 2003 年建筑控制条例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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