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私人医疗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3 S 109/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1092013 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09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私人医疗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3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k) 条赋予的权力,陈先生兼任人力部部长职责的国务部长传进,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后,特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一、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私人医疗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3 年,并将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条例 4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条例(私人医疗(本保险计划中指)条例 (Rg 26) 条例第 4 条为主(a) 通过删除第 (2) 款的 (a)、(b) 和 (c) 项并代之以下列 (a) 项来修改 (a)在 2008 年 12 月 1 日之前开始或续保,每个保单年度的总和为 800; (b)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受保人的保险在 2008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13 年 3 月 1 日之前开始或续保 S 1092013 2 (i) 每个保单年度的金额为 800,如果在投保日期生效或续保,受保人在生效或续保后的下一个生日年龄未满 81 岁; (ii) 每个保单年度的总额为 1,150,如果在开始或续保当日,受保人在开始或续保后的下一个生日时年满 81 岁;或(c)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在 2013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或续保的任何情况下 (i) 每个保单年度的金额为 800,如果在开始或续保之日,被保险人在生效或续期后的下一个生日年龄将低于 76 岁; (ii) 每个保单年度的金额为 1,000,如果受保人在生效或续保日期为 76 岁或以上,但在生效或续保后的下一个生日未满 81 岁;或 (iii) 每个保单年度 1,200 元,如果受保人在生效或续保日期当日在生效或续保后的下一个生日时年满 81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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