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222013 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22 号《电力法》(第 89A 章)《2013 年电力(电力出口)(豁免)令》第 1 段。2. 与电力出口有关的引证豁免 附表 行使《电力》第 8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贸易和工业部第二部长 S Iswaran 先生批准,负责贸易和工业部部长在能源公用事业监管方面的职责,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文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13 年电力(电力出口)(豁免)令。与电力出口有关的豁免 2. 该法案第 6(1)(d) 条不适用于附表第一栏中指明的公司的附表第三栏就该公司产生的电力用于出口,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发电机组使用须符合附表第二栏所指明的描述; S 2222013 2(b)公司不得按照市场规则对发电机组进行登记; (c) 尽管有 (b) 项的规定,公司仍应将使用发电机组产生的电力注入输电系统以供输出; (d) 公司应遵守 (i) 管理局根据该法第 17 条就电力生产或出口作出的任何指示; (ii) 管理局在任何情况下发出的停止或暂停电力出口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给新加坡任何此类天然气进口商的管道天然气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为或以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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