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932013 于 2013 年 8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93 号《食品销售法》(第 283 章)《2013 年食品(修订)条例》 为行使《食品销售法》第 56(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本条例可称为 2013 年食品(修订)条例,并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食品条例(Rg 1)条例 2(1) 的修订删除句号在处所定义的末尾并用分号代替,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幼儿是指年龄超过 12 个月但不超过 36 个月的人。修订第 19 条 3. 修订《食品条例》第 19 条 (a),删除第 (2)(a)(iv) 段末尾的词; (b) 在第(2)(b)(vii)款的末尾插入单词;和; (c) 删除第(2)(b)款第(viii)项; (d) 在插入第 (2) 款的 (b) 小段之后,以下 (c) 小段 III 类化学防腐剂应为二碳酸二甲酯。 S 4932013 2 (e) 在第 (3)(b)(i) 和 (ii) 段中的附表 4 字样之前插入第 I 部分字样; (f) 在第 (3)(b)(ii) 段的附表文字之前插入第 I 部分文字; (g) 在第 (3) 款 (b) 项之后立即插入以下项,不得进口, (c) 任何人不得宣传、制造、托运或交付任何已使用第 III 类化学防腐剂的食品添加,但第 III 类化学防腐剂可以添加到任何食品中,并按附表 4 第 II 部分规定的比例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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