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来自银团离岸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修订)条例 2013 S 515/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5152013 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1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13 年所得税(来自联合境外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收入第 43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税法, 条例引用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所得税(来自银团境外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修订)条例。 (2) 第 2 和第 3 条对课税年度生效2013 年及以后的评估年度。条例 4 的修订 2. 所得税条例(来自银团境外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条例(Rg 4)的条例 4 被修订为 (a),删除第 (1) 款中的费用、资本减免和捐赠,并代之以文字费用和资本津贴; (b) 删除第 (2) 款并代入以下第 (2) 款 在确定应获豁免的收入金额时,就已批准的境外银团信贷或承销便利、或银团担保便利或任何资本减免而招致的任何损失S 5152013 2 归属于该收入的收入只能从第 3(2) 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中扣除,并且此类损失或资本免税额的任何余额不得作为任何其他收入的扣除。 (c) 删除第 (3) 款。修订第 5 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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