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来自银团离岸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修订)条例 2021 S 489/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4892021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89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21 年所得税(来自联合境外信贷和承销设施的收入)(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做出以下规定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21 年所得税(来自银团(修订)和承销设施的收入)离岸信贷法规,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法规 2 的修订 2. 所得税(收入)法规 2来自银团离岸信贷和承销设施)条例(Rg 4)的修订(a)在批准证券公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亚洲货币单位是指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的经营单位根据银行法第 77(5) 条在(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第 19 章)中强制执行 (b) 删除金融机构的定义用以下定义代替金融机构是指 (a) 根据《银行法》第 7 或 79 条持有执照的银行;或 S 4892021 2 (b) 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银行法》的商业银行;许可证,根据 G.N.编号 S 142008; S 2362009; S 5152013; S 542020 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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